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表

小博 2024-06-01 6

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表

1. 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表

可开发冰雪旅游资源、雾凇和雨凇旅游资源、高山云海、峨眉山佛光等旅游资源。

2. 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表怎么写

没错,目前气象服务正在向产业化发展,这一点在国外已经实现了。例如旅游、出行、交通、健康等等各个方面。

过去我们更关注的是大的专业服务(电力、水利气象服务等),现在我们已经能够实现对普通公众的个性气象服务,主要是通过中国天气网和手机中国天气通。

3. 气象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而制定的法律。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2024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章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4. 气象信息服务范围说明

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行业向外界提供的天气预报及其加工后的各种实用指数预报产品、实况观测资料、气象灾害信息等。

主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电话以及专线方式传播。

5. 旅游气象服务调研报告

旅游资源的价值

  1、美学价值

  美学价值主要针对自然景观而言。自然风景名胜区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最根本的原因是它们具有美学价值。人们到自然风景名胜区观光、度假、疗养,主要目的就是感受自然景观的美。

  各类自然景观组合而形成的自然风景区,其美学价值要高出各类自然景观单独具有的美学价值的机械累加。例如河、湖、溪、瀑、泉等水温景观,以山石为主的地貌景观的组合,可产生动与静、刚与柔、旷和幽等不同美感。在山水风景的基础上,动植物不仅丰富了自然美的内容,而且使自然界焕发生机;变化万千的气象,以及气候上的季节变化,使自然美因时因季节而不同。

  2.科学价值

  科学价值主要针对自然景观而言。众多的风景名胜区,在地学上往往具有某种典型性。例如,夏威夷的火山,东非的大裂谷、北欧的冰川地貌等,都是世界著名的风景名胜。我国的泰山、庐山是形象高大的断块山;桂林山水、路南石林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黄山是典型的花岗岩地貌;长江三峡是典型的河流峡谷地貌。许多名山、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则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地区。风景名山对研究高山气候、山地垂直自然带、云雾的成因等,具有重要的价值。

  3、历史文化价值

  旅游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主要是针对人文景观而言。

  如古代建筑、摩崖石刻、书画题记,以及名人活动的遗迹和旧址等。

  1)经济价值

  所有旅游资源的开发,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目前,旅游业已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产业之一。

  2)康体娱乐价值

  利用旅游资源开发登山、野营、滑雪、攀岩、狩猎、森林浴、水上运动等旅游项目,能满足旅游者康体娱乐的需要。

  3)社会文化价值和环境价值

  一般来说,艺术和美学价值高的旅游资源,其功能主要表现在观光方面,文化和科学价值高的旅游资源,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文化。

 根据某一旅游资源功能,就可确定其所在地的开发方向。

6. 生态旅游气象服务

第一,树立维护生态安全的危机感。在影响生态安全的所有因素中,应该说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人类自身。因此,维护生态安全第一重要的就是在民众中树立维护生态安全的危机感。

  第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建国后在经济上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现在我国已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注重工、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注意生产技术向高质量的生态型技术转变,要彻底放弃落后的粗放型生产方式。

  第三,加快建立生态安全评价指标。目前,大多数人对生态安全的具体内容还不甚了解,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或生活方式是否与维护生态安全的目标是一致的,从而也就失去了社会衡量标准。

  第四,加强生态安全网络建设。在网络经济时代,生态安全的维护同样也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生态安全信息网的作用是巨大的。

  第五,加强生态安全的法制建设。虽然我国也就生态安全问题作了一些宣传,但人为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因此,维护生态安全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手段。

7. 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表格

要带个小药包,外出旅游要带上一些常用药,因为旅行难免会碰上一些意外情况,如果随身带上个小药包,做到有备无患。

二、要注意旅途安全,旅游有时会经过一些危险区域景点,如陡坡密林、悬崖蹊径、急流深洞等,在这些危险区域,要尽量结伴而行,千万不要独自冒险前往。

三、讲文明礼貌,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对人都要有礼貌,事事谦逊忍让,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四、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者每到一地都应自觉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的花草树木,不任意在景区、古迹上乱刻乱涂。

五、要尊重当地的习俗,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习俗忌讳。俗话说:“入乡随俗”。在进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旅游时,要尊重他们的传统习俗和生活中的禁忌,切不可忽视礼俗或由于行动上的不慎而伤害他们的民族自尊心。

六、要注意卫生与健康,旅游在外,品尝当地名菜、名点,无疑是一种“饮食文化”的享受,但一定要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切忌暴饮暴食。

七、警惕上当受骗,目前社会上不存在着一小部分偷、诈、抢的坏人,因此,“萍水相逢”时,切忌轻易深交,勿泄“机密”,以防上当受骗造成自己经济、钱财上的损失。

八、周密的旅游计划,即事先要制定时间、路线、膳宿的具体计划和带好导游图

9. 专业气象服务怎么做?

1、负责辖区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各类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发布临近短时、短期天气预报,制作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向政府提供气象决策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管理辖区内防雷减灾工作。依法对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进行审核;依法对辖区内防雷设施进行周期检测(验收);对从事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及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3、组织管理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辖区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

4、负责辖区内农业气象技术推广的管理。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负责对本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核准。

5、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10. 旅游气象服务业务流程表模板

       1、使劲电脑端进行查询,现在可以直接打开浏览器搜索当地的天气预报,或下载天气预报软件查询当天的天气预报。

    2、可以拨打天气咨询电话号码12121查询。

     3、可以直接看当地的电视天气预报,一般可以了解到1至3天的天气预报。

    4、手机打开定位服务,打开天气预报软件就可以直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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