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共和国入境须知
自2007年12月21日起,匈牙利共和国将成为申根成员国之一,并完全采用申根成员国通用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24个国家将属于申根成员国。其中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2个国家(该国如下: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以及挪威和冰岛将被视为申根地区。而其他5个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罗马尼亚和英国)仍不属于申根成员国。
匈牙利加入申根成员国后的重要改变为:
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颁发的签证及居留许可在匈牙利同样有效;反之
匈牙利当局驻外机构颁发的签证及居留许可在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同样有效。
签证纸将采用申根签证统一形式,并注明“申根国内有效”的字样,字母序号中将显示签证签发国名。
申根签证及入境规定仅适用于不超过90天的短期居留。超过90天的长期居留的规定将按照本国法律施行。
签证豁免
欧盟、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及以下国家公民赴匈牙利可以免签:
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危地马拉、梵蒂冈、洪都拉斯、香港(仅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冰岛、以色列、日本、澳门(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马来西亚、墨西哥、摩纳哥、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罗马尼亚、萨尔瓦多、圣马力诺、新加坡、韩国、瑞士、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在成员国居留的无国籍人士和难民,凭成员国颁发的旅行文件有权享受签证豁免。成员国为:申根成员国、2004年5月前加入的欧盟成员国以及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
对于申根成员国颁发的C类和D类签证,签证持有者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的前三个月享受签证豁免。对于D类签证,签证持有者只能享受在匈牙利过境免签。
对于有效的长期居留许可及通用领事指南附件4中提及的其他文件,外国人有权享受申根国境内6个月内的不超过3个月的签证豁免。
依照双边签证协议,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持有者可享受签证豁免。请查阅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http://www.kulugyminiszterium.hu/)。
过境免签
凡持有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居留许可者可免匈牙利机场转机签证或过境签证。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在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自2008年1月1日起加入申根国的任意国家签证的持有者。在匈牙利过境期限不得超过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
匈牙利过境最多不得超过5天。
匈牙利过境的含义为:从甲国进入匈牙利过境前往乙国(例:从奥地利经匈牙利前往乌克兰)。
外国人入境规定及90天内签证申请
请注意:签证只是准许入境的初步许可,并不意味着签证持有者可以随意入境。旅行者可能被要求出示其在匈居住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其不能出具,可能被边境遣返而不允许入境。
申根签证基本规定
申根签证种类
机场转机签证(A): 签发给进入机场国际区域并在该区域逗留,等候航班前往目的国的护照持有者。只有如下国家公民能申请该签证:阿富汗、孟加拉国、喀麦隆、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乌干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苏丹、叙利亚、刚果
过境签证(B): 签发给一次、两次或多次过境,每次过境停留不超过5天的护照持有者。
短期停留(或入境)签证(C): 签发给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境,连续停留最多不超过90天的护照持有者;或者,自第一次入境日期起6个月内非连续停留最多不超过90天的护照持有者。
注意!如果您需要进入布达佩斯-费里海吉1号机场,或您的航班在布达佩斯-费里海吉1号机场抵达而您需要到布达佩斯-费里海吉2号机场转机(反之亦然),您必须持有过境签证。
哪里可以递交签证申请?
申根签证申请必须在主要目的地国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同时出访多国且访问期限相仿,应向出访的第一个申根国家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根据上述申根规定,以匈牙利为主要目的国,或在同时出访多国时匈牙利为第一目的国,匈牙利领事机构可以接受签证申请。
实例:如果申请人准备在欧洲停留三周,奥地利两周而匈牙利一周,申请人应在奥地利领事机构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不能确定其主要目的国,如申请人准备在不同的申根国内停留相同期限,申请人应向第一入境国提出签证申请。
实例:某商人准备前往欧洲并在几个国家与商业伙伴洽谈,而且每个国家停留一至二天,该商人预定第一站为法兰克福,然后再前往其它国家。在此情况下,签证申请机构应为德国领事机构。
根据申根签证规定,边境哨卡一般将不颁发签证,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家属和具有特殊条件的第三国公民除外(例如:申请人因参加其家人的葬礼而不具备事先申请签证的可能性)。
根据规定匈牙利驻外机构有权向以下申请人发放签证
驻外领事所在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蒙古共和国
驻外领事受权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蒙古共和国
无匈牙利驻外机构国居民
上述人员可按如下方式递交签证申请:
申请人可亲自递交本人或其家属的签证申请;
如果为团队旅游,签证申请由被授权的旅行社递交;
如果为公派团队旅行,签证申请由被授权的外事机构递交。
注意!
上述规定未限制申请人必须亲自提交申请,然而,并不排除领事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亲自前来;
被授权的外事机构仅可以递送签证申请和领取签证结果,而申请表格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对于幅员辽阔的国家或无匈牙利驻外机构的国家(包括申根成员国)的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荣誉领事有权接收并转交相关匈牙利领事机构受理。
领事机构只在申请人开始行程前3个月接受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有效护照(有效期必须为获得签证后3个月以上);
彩色件照1张(6个月内);
完整无误填写并签名的签证申请表一份;
签证申请表在使馆领事处免费领取,或从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kulugyminiszterium.hu)及使馆网站下载; 申根签证申请表为固定格式,因此申根签证规范申请表适用于匈牙利签证申请。
健康保险(包括申根成员国境内意外医疗险、就医交通和境外健康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30000欧元);
如果申请人为非本国公民,在该国的合法居留证明;
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旅行费用承担方资产证明及旅行目的证明文件。
资产证明所需文件:
雇主收入证明原件;或
上3个月的银行存款证明;或
退休金证明;或
私人企业或个体户营业执照;或
有效机票,机票预定及预付款证明、酒店订单;或
合法机构出具的承担一切费用的声明;或
匈牙利移民局出具并盖章的正式邀请函。
旅行目的需提供如下文件:
申请过境申请:
目的国有效机票或由外方担保的其他交通方式证明;
目的国签证,如需。
申请短期停留签证:
以旅游为目的:旅行社证明或在匈住宿地预订单。
以学习、学术研究或专业培训为目的:接纳机构证明,在匈住宿地预订单。
以探访为目的:由匈牙利移民局出具的邀请信或邀请信公证件,邀请方在匈居留有效证件及护照的复印件。
以探亲为目的:探访目的陈述或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陈述中写明其入境及停留真实目的、是否有犯罪记录、亲属关系程度及家庭成员姓名、住址和电话。
以商务为目的:商务伙伴出具的邀请函、现有商务合作关系证明、伙伴单位工商局注册证明、在匈住宿地证明、单位派遣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医疗为目的:医疗机构接收证明,包括病情现状及就诊情况、其它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匈住宿地证明。
以货运为目的:货运公司订单。
以祭奠在匈入葬的亲属为目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在匈墓地地址。
以文化活动为目的:匈牙利服务提供方代理合同及活动组织方邀请函。
以体育竞技为目的:体育活动参与者确认函或匈牙利体育俱乐部邀请函,或团体体育组织(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部等)出具的证明。
以参加会议为目的:会议组织方出具的邀请函,会议组织方出具的与会者确认函,团体组织出具的证明,会议注册费收据。
以其它(常规购物、娱乐等)为目的:入境及停留真实目的声明、是否有犯罪记录证明。
签证申请费用
1 机场转机签证(A)、过境签证(B)或短期居留签证(C) 60欧元2 季节性工作签证延期 40欧元
申请费减免
个人资料载入父母护照的14岁以下儿童:免费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家属:免费
持有护照的6岁以下儿童:免费
5人以上的儿童团组:免费
访问学者:免费
其它签证申请费减免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申根签证还可按照签证基本协议颁发。如需要该协议的具体规定,请联系匈牙利共和国在如下国家的驻外机构:阿尔巴尼亚、波黑、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塞尔维亚和乌克兰。
注意!
申请费在签证申请递交时交纳;
领事处不在签发签证时收取任何上述提及以外的费用;
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签证申请费将不退还;
签证申请费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交纳(根据欧元与人民币汇率)。
签证申请决定
签证申请决定由领事做出,其他匈牙利或当地行政官员无权对任何申请做出决定。
为核实签证申请,领事将有权:
对每个案件核查入境禁令(SIS);
调查申请人原有签证;
对特定案件与其他成员国权力机构进行磋商;
与匈牙利外交部和移民局磋商;
与其它申根国驻外机构磋商;
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在现有申请材料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文件或证明。
法定签证申请受理时限为不超过30天。
签证申请拒绝
对于申请的怀疑或禁令,领事机构有权拒绝该签证申请。
拒绝原因包括提供虚假文件。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领事机构领取申请拒绝通知书。
应申请人要求,签证申请拒绝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拒签决定一旦做出,申请费概不退还。
签证申请拒绝一旦做出则不能更改。然而,申请人可就该程序提出上诉。该申诉先由领事机构领导审核,在提交外交部审理。
签证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可以随时递交新申请。新申请递交时需重新缴纳签证申请费。
穿越国境
关于管理人员流动及穿越国境的条例(2006年4月13日出版于OJ L 105)中对进入成员国边境有着明确的规定。凡持有有效护照和签证(如果为需要签证的第三国公民)只允许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入境。
入境许可首先由领事机构针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签证的颁发意味着领事机构已认为申请人符合入境标准并同意颁发签证。
入境许可将在申请人到达成员国边境(陆地、海岸、空港)时由边境管理官员进行第二次审核。如果边境警方认为该已持有签证的申请人不符合入境要求(例如: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入境居留期间的生存方式及生活来源),即使其拥有有效签证,其仍将被拒绝入境。
注意!签证持有者应随身携带能证明其入境居留状况的文件以便于在欧盟边境检查时出示。
申请90天以上的长期居留签证
根据相关规定,入境停留90天以上的签证申请由各国国内当局做出决定,因此,深根成员国没有固定执行法规。外国人申请在匈牙利长期居留可提出长期居留签证申请。申请一旦成功,申请人将获得在匈停留最多30天的一次入境签证。而在匈长期居留的决定由匈牙利移民局直接做出。
注意!欧盟及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的家属有权自由进入匈牙利境内并做短期停留(C),即使其准备在匈停留超过90天。在此情况下,该申请人需在入境后93天内向移民局直接提出居留证申请。
注意!已在匈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长期居留申请,如果
申请人能够证明该需求的特殊原因,家庭团聚、医疗或其它;
以学术研究为目的;
申请人圩堤539/2001号欧盟领事规定中所列国家(免签国)公民。
申请所需材料
有效护照(有效期必须为获得签证后3个月以上);
彩色件照1张(6个月内);
完整无误填写并签名的“长期居留”签证申请表一份;
申请表从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http://www.kulugyminiszterium.hu)下载;
居留目的相关文件;
居住场所相关文件;
生活来源相关文件;
健康保险。
依照不同目的的居留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以工作或盈利为目的:
工作许可证;
雇佣合同;
在匈职业及职务证明;
申请人在首次收到佣金前在匈生活费用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雇主预付款证明等);
或
盈利活动特征证明(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高法注册批文及营业执照;
法人签字符;
在匈居留地证明;
职业技能证书;
(预计)年收入证明或声明;
申请人在匈费用支配证明;
公司上年度简明财政收支平衡报表(如果公司已营业);
公司未欠债证明(如果公司已营业);
雇佣合同(如果公司有匈牙利雇员);
简明商务计划(如果为新公司)。
以学习教育为目的:
学校录取通知书;
在匈居留证明文件(学生宿舍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在匈生活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或申请人父母愿承担其在匈全部费用证明、或奖学金证明);
经过匈牙利测试而免学费证明或学费已缴纳证明;
最高学历证书。
以家庭团聚为目的:
在匈居留地证明;
在匈生存来源证明;
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
在匈亲属护照及居留证复印件;
子女抚养方(父母、监护人)同意其赴匈公证书。
以探访为目的:
官方邀请函或邀请公证书;
邀请方平均收入证明;
在匈行迹证明;
邀请方护照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以医疗为目的:
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
医疗目的及就诊期限证明;
在匈医疗期间费用承担证明;
在匈居留地证明(如果申请人不住在医疗机构);
随行人员或家属住宿地和生活来源证明(如果申请人的确需要陪同)。
以学术研究为目的:
接收研究单位合同
以志愿工作为目的:
接收机构、组织合同(教堂、图书馆、市政府等)
注意!
1. 领事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要求以外的相关材料。
2. 上述资料以原件形式附于申请内,如申请人日后需要原件,则需把复印件同时附上。
3. 领事处保留审查所受理材料真伪的权利,一旦查出材料虚假,申请将被拒绝。
上述申请费用为60欧元。按照惯例,申请受理时限为不超过30天。以学习教育及学术研究为目的的申请受理时限为15天。
申请一旦被拒绝,申请人可以于5日内以公证形式提出上诉。该申诉需直接提交移民局审理。
信息备案与信息保护
根据匈牙利关于第三国公民入境与居留的法令(2007年二号令)第95款的规定,匈牙利移民局及驻外领事机构应对下列外国公民签证申请及所发签证的信息予以管理:
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国籍;
照片及护照信息;
入境目的及停留时限;
入境及居留所需提供的完整文件复印件;
签证拒绝原因;
签证序号及出入境有效期;
出入境日期及地点;
入境后住宿地。
匈牙利移民局和驻外领事机构有权根据特定情况或国际约定将其所备案的申请人及其签证信息透露给申根成员国或欧盟成员国领事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执行和刑事调查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难民管理机构。
应申请方的请求,除国际法律规定为绝密信息外,匈牙利移民局和驻外领事机构应如实提供其备案信息。如申请方或当事方确认该信息不正确或已变更,匈牙利移民局和驻外领事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更改或删除该信息。
工作时间
递交签证申请: 周一至周五9:00 – 12:00
领取签证申请:周一至周四14:00 – 16:30,周五9:00 – 12:00
领事处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0号 100600
电 话:86-10-65320665(领事处)86-10-65321431/1432/1433(总机)86-10-65321273,86-13701382159(值班电话)
传 真:86-10-65322719(领事处)86-10-65325053(总机)
电 邮:consular.pek@kum.hu
网 址:http://www.mfa.gov.hu/kulkepviselet/CN/CN
签证申请相片要求
申请签证需要相片一张,该相片须达到如下要求:
拍照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彩色;
尺寸符合证件使用(35-40毫米宽);
真实、干净、效果好;
包括面部全部(显示整个头部及肩膀);
背景为浅色;
非宗教原因不得佩戴头饰;
正面照。
可以戴眼镜,但眼睛必须清晰可见,并且镜片不反光。
只有宗教原因才可佩戴头饰,但面部细节必须清晰可见,并且头饰不能遮盖面部。
签证申请所需相片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否则,请申请人更换符合以上要求的像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