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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签名: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
签名+同意:同意二字看似简单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单价呢,亦或二者都同意呢,如果在合同中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管理工程的话,则仅有发包人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人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工程师也可能签按审核的价格进入结算。
签名+情况属实: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因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
监理人往往认为情况属实仅仅是见证承包人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钱由发包人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发包人认为监理人为承包人说话。
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发包人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如确属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造价工程师应将问题提交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造价工程师一般只能认为发包人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因某种理由补贴给承包人。
签证必须遵守的原则:
能够附图的(草图、示意图)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签证应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尽量把签证图纸化。
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
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
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方能进行,避免直接进行费用签证。
签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补充协议,对发承包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法院才有权撤销或否定其效力,但造价工程师可建议发承包人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否决原先不实的签证。
直接签总价或单价的签证审核。补充项目以单方造价或总价方式的签证,造价工程师审核一般可以先运用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签证的确认方法对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予以审核,再参考国家定额标准和有关文件进行测算,签证的单方造价和总价格高于测算结果,如无特殊原因,则建议发承包人双方推翻原签证,达成新的签证(如按测算结果确认)
直接签结果(包括工程量)的签证审核。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复核所签工程量的真实性,如工程量不实,仍可建议发承包人双方达成新的签证。
仅签文字事实签证的审核。对既无明确的工程量,也无明确的价值量,仅仅从技术的角度陈述某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的签证。造价工程师审核这样一种签证要采取一个切入点的方法进行;首先考虑这一项目是否需要作为增加项目,是不是重复计算;界定的方法:分析和证实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于某一项内容是否知道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如发生了是否知道这项内容在原预算的某一个定额子目中有没有包含,分析证实后说明清楚,然后加以界定,准确计算。
签文字事实+附图(草图、示意图)签证的审核。这样较详细的,在审核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可按一般审核的方法进行即可。
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签证人员获得授权——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进行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签证内容——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也就是包含明确的签证内容;
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并非签证,要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建设者签字,设计者签字,施工签字,监理签字。四方签证指的就是四位不同代表方的签字,代表项目的确认,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四方签证的作用很明显,在项目实施以及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都能找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划分明确,也具有法律效应,是工程项目开展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之一。
1、熟悉合同计价条款;
2、熟悉合同变更、新增、签证范围及条件条款的要求;
3、签证原因清晰,计算公式详细,有相应的附件资料支持(如业主指令、监理通知、变更通知、工作联系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相片、大样图、完工证明等)。
4、按合要求办理签证的流程办理,相关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签字。
5、办理签证的同时,应附有签证工程的相应费用,要求确认增加或调整合同价。
工程签证单一般由总包单位提出,按照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对清单以外发生的项目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一般在现场作业阶段就要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待相关项目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汇总签证,分别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