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项目,旅游景区项目策划

小博 2024-07-03 12

旅游景区项目,旅游景区项目策划

1. 旅游景区项目策划

旅游景区生态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详细介绍如下所示:

1、确定生态化规划目标景区生态化规划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目标在于要保存现有资源的整体生态价值、基本特征以及对人类活动干扰进行自我恢复的能力。具体内容有保护、保存并提高地表和地下水质量;保存、保护并提高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的多样性;保护自然风景的质量等。第二,人文资源目标在于要维护并提高历史和文化资源。具体内容有维护与规划区域整体生态价值相关且协调的传统生活方式;保存、保护历史和文化资源要素;发掘历史和文化资源要素。第三,发展目标在于采取与景区整体生态和文化价值的保护相互协调的方式来调整旅游产业的发展。如只允许在指定的未来发展区内进行能够促进发展的项目、只允许在规定区域内布置旅游接待设施等。

2、生态调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规划区域的自然、社会、人口、经济方面的资料和数据,为充分了解规划区域的生态过程、生态潜力与制约因素提供基础。景区生态调查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历史调查及公共参与的社会调查、遥感调查等调查手段来完成。自然环境调查的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植被、野生动物、土地利用现状等方面。人文调查的内容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人文地理特征。社会经济要素的调查分析是确定旅游景区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以及最临近中心城市、经济带、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辐射距离。这对旅游景区的发展规模有关键的决定作用。

3、生态化旅游产品规划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们旅游产品越来越强调生态模式,其中,包括主题生态化、游乐生态化、艺术表现生态化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旅游景观生态化的项目,有生态迷宫(花卉迷宫、果蔬迷宫、湿地迷宫、水景迷宫、树林迷宫等等)、森林氧吧和森林浴场、大型树屋、大地艺术、空中花园等等。把生态造景与生态游乐结合起来,用绿色植物进行造景,用绿色植物制造游乐项目,用绿色环境打造游憩模式。

4、生态技术在景区规划中的运用生态技术,包括生态材质运用、本土化植物配置、低耗能技术应用、绿色植物环境、环保材料与技术等等,对于景区规划特别重要。

5、生态适宜性分析生态适宜性分析是生态化规划的核心,其目的是应用生态学、经济学、地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确定景观类型对某一用途的适宜性和限制性,划分景区资源环境的适宜性等级,为景区旅游开发中的土地利用方式提出建议。

以生态适宜性分析为基础,可以准确地将那些生态上极为敏感、景观独特、宜保持原貌,不宜进行人工建设干扰的区域设为保存区;对有的敏感性稍低,景观较好,宜在指导下做有限的开发利用,设置为保护区,还有生态敏感性较低,自然地形及植被意义不大,适于开发而成为开发区。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2. 景区设计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需要从多方面去考虑,要做好旅游景区规划设计需要坚持“从广度着眼、往深度着手”的纵向研究路径,研究成果会涉及战略咨询、文化定位、概念规划、建筑设计、景观环境、建造工艺六大环节,只有这些环节统筹执行,才能做出一个好的旅游规划方案。做好一份旅游规划设计方案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说明白的,推荐你去了解下北京巅峰智业旅游设计公司,他们在这方面是专家,非常专业而且有着丰富经验的团队。

3. 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

1.最经典游线路——贵州精品游

线路行程:贵阳(花溪公园、青岩古镇、甲秀楼)—安顺(天龙屯堡、龙宫、黄果树瀑布、天星桥)—兴义(马岭河、万峰林)

推荐理由:线路独具特色,那里有原生态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特殊的喀斯特地貌等等,集自然风光、漂流探险、科普教育、民俗历史为一体,适合自驾游或包车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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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自驾游线路——黔南民族风情自驾游

线路行程:贵阳—贵定(音寨“金海雪山”)—福泉(洒金谷)—都匀(斗篷山)—三都(尧人山)—荔波(大小七孔、水春河漂流)—独山(深河桥抗日文化园)—平塘(掌布国家地质公园)—罗甸(高原千岛湖)—长顺(杜鹃湖)—惠水(九龙山、好花红乡村旅游区)

推荐理由:进入黔南州,一路是喀斯特地貌的山光水色和绚丽的民族风情,令人目不暇接。黔南荔波县的樟江和茂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地球上同纬度的最后一颗绿宝石”,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黔南是个多民族杂居的地方,有布依族、苗族、水族、瑶族、壮族、侗族、毛南族等,民族节日盛会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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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赏花游线路——贵州唯美赏花行

线路行程:兴义(顶效桃花—万峰林风光及油菜花)—平坝(中日友好樱花园)—黔西(百里杜鹃国家森林公园)—开阳(十里画廊)—贵定(金海雪山)

推荐理由:中国是世界上杜鹃花种类最多的国家。贵州的杜鹃花有70多个品种,多数集中在百里杜鹃风景区。像这样天然、集中、成片、面积大、种类繁多的杜鹃花区,在国内外都属罕见,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和科研价值。最为难得的是“一树不同花”,即一棵树上开出若干不同品种的花朵,最壮观的可达7种之多,3月至4月是盛花期。而此条线路不仅包括最为壮观的杜鹃,更有梨花、桃花、油菜花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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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红色游线路——贵州红色征途感怀之旅

线路行程:贵阳—息烽(集中营纪念馆)—遵义(遵义会议会址、红军山、海龙屯、娄山关)—仁怀(国酒文化城、盐津温泉)—习水(土城四渡赤水纪念馆)—赤水(十丈洞、桫椤自然保护区、竹海、丙安古镇、大同古镇)

推荐理由:贵州拥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这条线路沿着红军长征时的足迹,遍及贵州的大部分地区,缅怀大量的革命文物与遗迹。这些丰富的红色遗迹在时代的硝烟下不应该被遗忘,而要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让更多的年轻一代学习先烈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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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生态游线路——黔中古寨亲水入地游

线路行程:贵阳—龙里(龙里草原、龙架山)—黄平(重安江三朝桥、飞云崖、野洞河漂流)—施秉(云台山、杉木河漂流)—镇远(历史文化名城、青龙洞、氵舞阳河、铁溪、报京侗寨)—铜仁(十里锦江、九龙洞)—江口(梵净山、黑湾河佛教文化园、云舍土家民族村)

推荐理由:这条线路囊括了贵州最美丽最原汁原味的古老村寨和古镇,青山绿水围绕,吊脚灰檐遍布。现代的节奏步伐太快,不如去到那里的小巷,尝一尝民间的小吃,欣赏一下民俗风情,彻底享受心灵的休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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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摄影游线路——草海六枝长角苗摄影游

线路行程:贵阳—六枝(陇嘎苗寨观赏长角苗、岩脚镇)—威宁(凤山寺、玉皇阁)—草海观鸟

推荐理由:威宁草海湖中多沼泽,盛产芦苇与蒲草,故而多鱼类和鸟类,如细黄鱼及长尾雉、白腹锦鸡、大雁、黄鸭、白鹳、丹顶鹤、黑颈鹤等155种水鸟,是国内观鸟胜地,四季宜人,被誉为“高原明珠”。六枝特区梭嘎乡陇嘎村长角苗是亚洲第一个具有独特文化的苗族支系,是中国第一个生态博物馆,长角苗女子的梳头是一门艺术,两处很适宜摄影者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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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避暑游线路——多彩贵州清凉之旅

线路行程:黔南州荔波县(大七孔、小七孔、水春河)—贵阳(青岩古镇、花溪公园、甲秀楼、黔灵公园)—安顺(黄果树大瀑布、陡坡塘瀑布、天星桥、龙宫塘)—毕节(织金洞)

推荐理由:就算在酷夏时节,这条线路全程气温不超过25度,一路上溪流戏水,大河漂流,钻瀑布,走溶洞,体验十足的清凉水世界。在小7孔戏水的欢乐,在水春河漂流的刺激,黄果树大瀑布的雄伟壮观,龙宫入口的世外桃源,织金洞的银雨树等别处所无的奇特造型,会给人带来一段令人愉悦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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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外国人游线路——探苗侗风情及民俗文化

线路行程:凯里(南花苗寨)—雷山(西江千户苗寨、郎德苗寨、雷公山)—麻江(农民绘画之乡铜鼓)—丹寨(卡拉村)—榕江(侗族风情、三宝侗寨)—从江(岜沙苗寨)—黎平(肇兴侗寨、地坪风雨桥)—锦屏(隆里古镇)—剑河(剑河温泉)—台江(施洞苗寨)

推荐理由:该条路线以观赏苗侗风情、民族建筑和苗岭风光为主。沿线可游览凯里、榕江、从江、黎平,出省至广西三江、桂林;或游施秉、镇远、铜仁,出省至湖南张家界。探寻苗寨、侗寨建筑艺术,感受民族节日。适合外国朋友自助旅行,感受中国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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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乡村民俗体验游线路——贵州山水民俗体验之旅

线路行程:凯里(南花苗寨、麻塘革寨、舟溪苗寨)—黄平(飞云崖、野洞河漂流)—施秉(杉木河漂流、云台山)—台江(施洞苗寨、反排苗寨)—雷山(郎德上寨、西江千户苗寨)—榕江(三宝侗寨)—从江(岜沙苗寨、增冲鼓楼、小黄侗寨)—黎平(肇兴洞寨、堂安洞寨)

推荐理由:贵州少数民族众多,不同的民族又有不同的风情,淳朴的乡风对久居城市的都市人而言是另一种不错的体验,这条线路连接交通方便,基本包括贵州民俗山水的精华,并且线路可因应假期增减组合所有贵州的旅行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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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探险游线路——月亮山太阳山腹地穿越

线路行程:贵阳—榕江(加两村、朗开村、摆绞村、污讲土家寨)—从江(加牙老寨、加鸠)

推荐理由:深入月亮山太阳山腹地,体验纯真的民族风情。贵州,不仅有天然的地貌之美和浓郁的原生态民族风情,同时这里也是一个适合驴友探险的好地方。月亮山腹地榕江县与从江县的交界处平均海拔均一千米以上,相对温差较低,地形复杂多有沼泽,适合探险猎奇。而沿途的淳朴民族风情,又能给这个惊奇的旅程增添浓郁的原生态魅力。

4. 旅游景区项目对旅游市场的选择是分层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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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游景区规划

      总体规划的对象是一个具体的景区。其基本任务是综合研究旅游资源、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地性质、环境容量及接待规模;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和交通组织;合理配置各项旅游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和管理设施;提出开发实施战略,处理好发展与建设的关系,指导旅游的合理发展。

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对更好地推动和实现旅游的开发计划和发展目标,确保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其实现最佳利用价值,确保设计的旅游产品与实际旅游市场需求的统一性,确保旅游地与所在区域间有关的各项事业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6.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方案

景区概念性规划是介于景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提法,它更不受现实条件的约束,而比较倾向于勾勒在最佳状态下能达到的理想蓝图。

它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概念性规划是一种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

作为一种规划设计的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件,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发展与建设。

景区概念性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对规划区域的资源和客源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规划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明确旅游产品的开发方向、特色和主要内容;提出规划区旅游发展的重点项目,强调策划的创新、个性和特色;提出相关要素发展的原则和方法等。

从而在宏观层面上对规划区的旅游发展勾勒理想蓝图。

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专业提供景区概念性规划设计,具有国家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7. 红人谷旅游景区项目

归古国际乡村旅游度假区位于娄底双峰县,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代表性景点有三生花海、桃花岛景区、龙寨景区、上仙峰、衡宝战役遗址等,同时还有标准化国际房车营地、特色民宿、越野基地、农耕文化博物馆、森林酒吧、儿童乐园、CS野战基地、省级游泳运动中心、乡村大舞台、马场、游船皮划艇、网红摇摇桥、彩虹滑道、空中飞人、悬崖秋千、国防教育基地以及玻璃水上滑道。一站式旅游解决方案,有餐饮、花海、房车、别墅、少年强研学基地、水上乐园、乌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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