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停车场规范,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

小博 2024-07-03 19

旅游景区停车场规范,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

1.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

5.3 AAA级旅游景区

  5.3.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较好。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至少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作。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作,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3.2 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游客中心有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有特色。

  5.3.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3.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3.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3.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5.3.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8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5 3.8咨源及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3.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

  c)有较多珍贵物种,或景观奇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良好。

  e)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3. 10市场吸引力

  a)周边省市知名。

  b)美誉度较高。

  c)市场辐射力较强。

  d)有一定特色,并初步形成主题。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5.3.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2.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直停车位划线法,宽2.5米,长5.0米—5.5米,其中常用5.3米长作为规划尺寸,这样既能保证相邻2车停放后,宽敞打开车门,同时完全满足市面常见小车的长度。适用于单位、物业小区、地下车库的采用。

2、斜停车位划线法,停车位标准尺寸为 2.8米*6米,倾斜角度60°。

3、中巴货车停车位的标准尺寸:宽3.0米,长大于6米。

4、大巴车位的标准尺寸:根据现行大巴车的设计标准,一般在10米-12米左右,所以保证宽度在4米,考虑转弯半径制定车位长度。

停车位,停车场车位

标准车位面积是多少

我国建筑规范中对车库、停车场设计标准规定得比较复杂,并分为四个等级,并没有规定所谓“标准车位尺寸”,但是规定了相应最低要满足的尺寸。如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其中,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这实际上为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提供了不同的尺寸松动。

而对于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车位标准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同时,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以上。

3. 旅游景区停车位标准

1、直车位尺寸标准:宽2.5米,长大于等于5米,一般标准是2.5m*5.3m为最佳标准停车位尺寸。

2、斜车位尺寸标准:宽2.8米,斜长达到6米,两斜线的垂直距离还是保持2.5米的标准。

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车位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以上。

4. 景区生态停车场建设标准

生态停车场是指在露天停车场应用透气、透水性铺装材料铺设地面,并间隔栽植一定量的乔木等绿化植物,形成绿荫覆盖,将停车空间与园林绿化空间有机结合。生态停车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态停车场的提出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的停车规划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空间环境的和谐共生,既能解决停车问题,又能改善生态环境,生态停车场是景区和城市停车规划建设的发展方向。

5.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

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分为四个等级,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

车位标准尺寸:

1、直车位尺寸标准:宽2.5米,长大于等于5米,一般标准是2.5m * 5.3m 为最佳标准停车位尺寸。

2、斜车位尺寸标准:宽2.8米,斜长达到6米,两斜线的垂直距离还是保持2.5米的标准。

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车位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以上。

6. 旅游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车流量大、车辆停放需求多的路段及区域,增设、施划部分临时停车泊位,为市民提供停车场地。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立体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价格部门应当会同停车场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停车场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

(三)公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六)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七)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进入公共停车场的车辆及其随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洗车、试车、乱扔垃圾;

(三)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

(四)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区内的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施划停车泊位,并设专人引导车辆停放到位,摆放整齐。

前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场所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的,应当按照《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地租。

第二十二条 收费停车场在服务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或遗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场已影响道路车辆正常通行;

(二)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城市建设需要。

停车场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撤除的停车场,停车场建设管理者应当撤除,涉及补偿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向停放车辆人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应当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上乱停乱放机动车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停车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式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停车场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其违章行为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违章信息系统,完成处罚程序后,方可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静态车辆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7.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规范

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分为四个等级,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

车位标准尺寸:

1、直车位尺寸标准:宽2.5米,长大于等于5米,一般标准是2.5m * 5.3m 为最佳标准停车位尺寸。

2、斜车位尺寸标准:宽2.8米,斜长达到6米,两斜线的垂直距离还是保持2.5米的标准。

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车位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以上

8. 景区停车场规范

好停车,钟山风景名胜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国著名的风景游览胜地、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钟山风景区以钟山和玄武湖为中心,包括84个可供观光游览的景点,分为明孝陵景区、中山陵景区、灵谷景区、头陀岭景区和其他景点五大部分。

9. 旅游景点停车场建设方案

停车场设计方案:1、基底的强度 地面涂装的涂层的使用性能有赖于基层的表面强度,因此涂装前一定要检验地面的强度。需涂装地面的强度需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的规定,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不应小于C20,金属轮行走混凝土地面层强度不应小于C25。需要强调的是基底强度如果不符合要求,地台漆固化后产生的应力会拉开基面,造成剥离,涂层越厚应力越大,对地面强度要求越大。实际验收时可用回弹仪测试混凝土的强度,也可用拉拨法测试混凝土的抗拉强度。通常SSPC建议轻度使用环境地面的抗拉强度≥1.4MPa,重度使用环境抗拉强度≥2.1MPa。 2、基底的干燥程度 基层必须做防潮、防水层处理。混凝土和砂浆找平面施工过程中含有大量水份,地面涂装时必须待到基底达到所要求的干燥程度。通常要求新混凝土至少固化28天,地面含水率小于6%方可施工。可采用水份测试仪进行测试,也可采用薄膜法进行检测,即用约一平方见方的透明塑料薄膜铺在地下,(见右图)边沿用胶带封住,粘在地面上,放置过夜,如薄膜内有大量水汽,不得施工。 3、基底清洁要求 经过表面处理后,地面要达到无油污,无松浮物,无明显灰尘。施工前用真空吸尘器吸去浮尘。 4、基底的平整性 进行涂装的地面要求平整,无凹凸不平,否则会影响漆膜的整体美观程度,特别是高光漆。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G50209-95)的规定,水泥混凝土面的平整性用2米直尺检查,其允许空隙为≤3mm。 5、基底的粗糙度 基层有没有合适的粗糙度会影响成膜物质与基层之间的附着力。通常较薄的涂层需要较细的粗糙度,越厚的涂层要求越大的粗糙度。

10.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要求

黄山风景区经营性停车场有南大门立体停车场和新国线停车场等。

1、新国线换乘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40分钟以内免费,6小时以内:大巴车40元∕辆,小轿车30元∕辆,每超过一小时1加收1元,大小车同价。地址:黄山区汤口镇寨西村。电话:0559—5572610。

2、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6小时以内40元∕辆,超过6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辆,不分大小车辆。地址:205国道附近。电话:0559—5572610。

3、黄山风景区北大门立体停车场。仅限停小轿车。收费标准: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6小时以内45元∕辆,超过6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辆,不分大小车辆。地址:黄山北大门票房旁。电话:0559—5580185

11.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最新

中泰海洋馆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前半小时免费,往后每小时3元。中泰海洋世界位于朝阳区清华路与新民大街交汇处,北侧。是吉林省政府重点扶持项目,包括深海探险、侏罗纪世界、雨林奇观、咱家的鱼、风情海岸、海底花园、奇趣水族馆、大脚板剧场等八大主题展示及表演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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