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签证

小博 2024-12-19 1

赴捷克签证办理信息: 捷克共和国已加入申根国家,持有有效的申根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入境捷克共和国,申办停留期短于90天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后的30天内办理。但是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捷克法定节日期间,签证处休息。 捷克法定节日为: 1月1日、3月24日、5月1日、5月8日、7月5日、7月6日、9月28日、 10月28日、11月17日、12月24,25,26日。  捷克签证信息: 1.申请捷克签证须由申请人亲自递交。如果申请人年龄小于15岁,申请人不需亲自递交申请材料可以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交。 2.申请表须真实并清楚地用罗马大写字母填写,并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年龄小于15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签)。 3.照片尺寸为3.5×4.5公分,底色勿为红色或深蓝色,并粘贴到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4.旅游证件有效期应至少从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长90天。 5.申办停留期短于90天(包括90天)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后的30天内办理。但是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6.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的90天之内由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留学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60天之内办理。 7.其它所需证件或材料应与申请一并递交。 8.申请人须出示所要求材料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在签证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返还申请人(例如,邀请函,保险,飞机票…)。如果申请停留期超过90天签证,正本不退还。 9.保险(投保金额至少为30,000欧元的旅游医疗保险并且包括一切急救治疗 费用或因医疗原因的遣送回国费用)保险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的选择在中国境内办理,此保险须在捷克有效。 10.官方邀请函可在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并且须由此机构认证。此项由主办人(邀请者)或邀请公司在捷克安排。 11.护照颁发地为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的申请人应在捷克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www.mfa.cz/shanghai,shanghai@embassy.mzv.cz) 12.在申请人递交各自的申请材料、使馆受理材料的同时一并收取费用。如果被拒签,已交费用将不再退还给申请人。签证费用受汇率浮动影响。收取费用时一 律使用现金 (币种为人民币)。 13.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以及其它全部材料的递交并不保证一定颁发签证。持有签证不保证有权进入捷克共和国,最后的决定由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在边境交界处作出。 14.外国人在到达捷克共和国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在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进行登记。旅游者入住酒店,酒店会为其自动办理登记。 15.如欲要取正式签证申请表,请将带有足够邮资的9号回邮信封寄至我馆:北京市建国门外日坛路2号捷克大使馆签证处,邮编:100600,并在信封上注明“要取x 张 签申证表 “字 样。 捷克签证申请表下载:www.mfa.cz/visaform 捷克签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此签证申请表由计算机处理,如果填写不当,你的签证将被延期或取消. 请如实填写此表,申请者必须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1.此表必须用大写罗马字母自左向右字迹清晰 地填写. 如有标点符号, 必须独占一格 2.不能用红笔填写 3.除使馆填写的部分以外,将你所知道的信息用大写字母填写 4.对于那些你不知道的信息不要填写 5.将选中的项目在方格内打叉“ X“ 不选的方格不填 6.资料必须填写在规定的格子内,如果空格不够可另用一张纸,并附, 在签证表内 7.   更改时,写错的地方必须先用线划掉,更正的资料填写在剩余的空格内,如果空格不够可另用一张纸,并附在签证表内 8.个人信息必须与护照一致,个人姓名用罗马大写字母填写,姓和名之间用空格分开 9.年月日不要用点分开, 填写顺序是:XX日XX月XXXX年 例如: 11011998 表 示 1998年1月11日                                           10. 地址填写方式: 国家代码-城市名称-街/路-门牌号   例如: CHN-BEIJING-RITANLU-2                                                    11. 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填写方式:+ 国家代码-区号及电话/传真号码    例如: +86-1065326902 12. 欧盟国家公民的家属不用填写带*号的部分. 13. 在 此申请表上贴一张尺寸为3,5 X 4,5 公分近照.照片为光面黑白或 彩色,免冠正面大头像(含肩膀部分), 脸部长度应不少于1,3 公分, 照片底色勿为红色,底色以浅色为宜.

捷克驻中国大使馆信息: 地址:北京 建国门外 日坛路 2号 100600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6:30 联系方式:电话:(+8610) 8532 9500 传真:(+8610) 6532 5653 电子信箱:beijing@embassy.mzv.cz 签证处对外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 8:30-11:00

捷克驻中国领事馆信息: 捷克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地址:香港湾仔港口路 23号 大鹰中心 1204-5 电话:(+852)28022212 传真:(+852)28022911 电子信箱:hongkong@embassy.mzv.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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